來源:浙江日報
近日,浙江省環保廳印發了《浙江省排污權回購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內容涵蓋富余排污權核定、排污權回購規定、排污權回購程序、排污權回購資金管理等。該《辦法》將于7月31日起正式施行,這標志著我省排污權回購進入規范化時代。
排污權回購是指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的富余排污權進行無償收回或有償收購,將其納入政府儲備排污權的行為。富余排污權,則是指排污單位通過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清潔生產、污染治理、技術改造升級等方式削減的排污權。
目前,我省納入排污權回購實施范圍的指標包括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舉例來說,一家企業按照排污權有償使用政策,繳納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獲得169噸二氧化硫排污權。第二年,該公司實施技術改造,污染物排放量大幅減少,二氧化硫年排放量減少到169噸以下,那么,富余的排污權指標就能拿出來交易了。
今年6月,永康市環保局從一家化工企業回購了節余的二氧化硫排污權指標每年51.2噸,節余的氮氧化物排污權指標每年39.9噸,回購資金共13.5萬元。
“借助市場化機制向企業回購指標,有助于增強企業參與治污的積極性,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效率,激發市場活力?!笔…h保廳相關負責人表示,出臺專項管理辦法,就是要規范排污權回購行為,提高排污權市場效益。通過明晰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及收益權來明確其所有人、使用者和保護者,增加自然資源的利用效率,進而達到可持續利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