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經信聯資源〔2016〕204號
各區、縣(市)經信局、環保局、市場監管局、財政局,杭州經濟開發區、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經發局、環保局、市場監管局、財政局:
為規范高污染燃料小鍋爐淘汰改造驗收工作,確保工作和相關政策落到實處,根據省、市高污染燃料小鍋爐淘汰改造工作的有關規定,現就做好高污染燃料小鍋爐淘汰改造驗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驗收范圍
2015年至2017年期間,淘汰改造容量在10蒸噸/小時(含)以下的,全部或部分使用煤炭、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窯爐、熔爐、煤氣發生爐和茶爐等。
二、驗收標準
淘汰:本體拆除,或本體未拆除但對供電、供水、供氣、排煙、排污等裝置進行去功能化拆除,使其喪失使用功能。承壓鍋爐的受壓元件必須解體。
改造:改造后難以恢復燃用高污染燃料,并符合環保排放標準和質檢安全運行有關技術規范要求。
三、驗收程序
(一)驗收申請。企業(個人)完成高污染燃料小鍋爐淘汰改造后,向鄉鎮(街道)提交申報驗收材料,鄉鎮(街道)初審后,提交縣(市、區)(含杭州經濟開發區、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以下同)人民政府(管委會)淘汰改造主管部門統一受理。
(二)現場驗收。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淘汰改造主管部門受理企業(個人)“五爐”驗收申報材料后,應當組織政府相關部門和所在的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進行現場驗收,并出具驗收意見。
(三)信息錄入。驗收完成后15個工作日內,將淘汰改造信息統一錄入高污染燃料“五爐”信息系統。未通過驗收的“五爐”應當納入本行政區域內后續淘汰改造計劃。
四、驗收資料
高污染燃料小鍋爐淘汰改造驗收資料實行“一戶一檔”,具體包括:
1、驗收表(參考表附后);
2、企業(個人)組織機構代碼或工商登記證,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證件或個人身份證;
3、高污染燃料小鍋爐涉及能評、環評等相關審批資料,或市場監管部門針對特種設備范疇內的鍋爐出具《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明確鍋爐是注銷或改造);
4、原有鍋爐銘牌照片和拆除改造前后照片。不能提供照片的,由所在鄉鎮(街道、開發區)政府(辦事處)出具書面證明,說明淘汰改造的相關情況(型號、容量、方式等)。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五、驗收時間
(一)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之間完成淘汰改造的高污染小鍋爐,應在2016年10月10日之前完成驗收,并將驗收匯總表報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市場監管局。
(二)2016年7月1日以后完成淘汰改造的高污染小鍋爐,應在企業淘汰改造后3個月內完成驗收。
六、分工安排
驗收工作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高污染小鍋爐淘汰改造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實施,其他相關部門積極配合。其中,改造后使用天然氣、電、成型生物質能源以外的其他非高污染燃料的小鍋爐,需經環保監測排放達標后方可投入使用,具體認定由環保部門負責;改造后是否符合安全運行有關技術規范要求鑒定、承壓鍋爐的容量折算由市場監管部門或委托相關技術機構負責;承壓鍋爐以外鍋(窯)爐容量折算由經信部門或委托相關技術機構負責。
六、其他事項
1、淘汰改造后的小鍋爐后續監管由縣(市、區)質監、環保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和有關規定做好監管工作。
2、企業(個人)在高污染小鍋爐淘汰改造驗收通過后,仍使用高污染燃料設施的或去功能化后擅自恢復使用功能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責令整改并依法處罰,已撥付財政補助資金的要依法收回,必要時采取停水、停電等措施。
市經信委 市環保局
市質監局 市財政局
2016年9月8日